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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

发布时间:2019-04-02 08:52阅读次数: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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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省政府出台《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》,提出国有企业应按照“效益增工资增,效益降工资降”同向联动原则,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,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;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,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,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。企业按照“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”确定工资总额,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、减人不减工资总额,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、新设企业或机构、新建项目、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的,可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。(摘自—中安在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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